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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瑾与叶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瑾,叶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1号原告:黄瑾。委托代理人:庄益探。被告:叶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瑾诉被告叶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瑾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瑾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