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琪豪门��有限公司与友富(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琪豪门业有限公司,友富(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浙江琪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李晓君。委托代理人管晓萍,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友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纯成(TENSOONSENG)。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琪豪门业有限公司与友富(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浙江琪豪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款项支付,双方就此项业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琪豪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