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雪英与被执行人黄雅丽、黄维强、李水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雪英,黄雅丽,黄维强,李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蒙雪英。被执行人黄雅丽。法定代理人黄维强,系被执行人黄雅丽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水娟,系被执行人黄雅丽的母亲。被执行人黄维强,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李水娟,身份情况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蒙雪英与被执行人黄雅丽、黄维强、李水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雪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水娟在银行的存款清偿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蒙雪英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