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克海诉被告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徐克海,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被告娄斌,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海诉被告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徐克海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