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保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