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香珍与张同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珍,张同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张香珍。被执行人张同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香珍与被执行人张同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同占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三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张同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