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阙进存与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进存,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阙进存,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江辉,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阙进存与被执行人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辉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本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7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江辉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其 民审 判 员 张 兴 发审 判 员 蓝��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