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德保与宿松县成名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保,宿松县成名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彭德保,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县成名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炤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保诉被告宿松县成名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保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保撤回对被告宿松县成名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德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