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宝音图与都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音图,都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69号申请执行人宝音图,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都仍,男,1968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宝音图申请执行都仍(2014)翁民初字第19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