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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良森、刘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4)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勋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思勋,男,1963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3********,汉族,新沂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临沭北路青年东巷**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勋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思勋以营利为目的,10余次通过黄淑立、耿芳(均已被判刑)以邮政速递邮寄药品包裹的方式购买“特效关节舒胶囊”2000余瓶,后其明知“特效关节舒胶囊”系假药,仍在其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临沭北路“李庄药房”内销售给曹丙强、谢堂瑞等人,获利近1万元人民币。2013年10月28日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思勋的药店内查获273瓶尚未出售的“特效关节舒胶囊”。经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特效关节舒胶囊”按假药论处。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鉴定,“特效关节舒胶囊”不符合国家规定用药。被告人李思勋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思勋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思勋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曹丙强、谢堂瑞等人的陈述,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思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思勋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思勋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思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 君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