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建明、宋涛与宋涛、商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徐建明。被告:宋涛。被告:商巧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明诉被告宋涛、商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涛、商巧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建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涛、商巧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明撤回对被告宋涛、商巧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徐建明负担。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