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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辉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镇江辉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97号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王寨工业园12号。委托代理人范成伟,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镇江辉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江州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赵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辉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