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06号莫稳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稳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稳宗,男,24岁。2012年3���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稳宗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稳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莫稳宗与梁某某、梁某一(二人已判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杨梅塘悦村,入内盗走被害人程某一现金人民币2370元、港币1000多元、黄金戒指一只以及三星牌手机一部。被告人莫稳宗与两名同伙将上述款物共同分占。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124元、三星牌手机价值���民币625元。2.2013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莫稳宗与梁某某、梁某三(已判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九洞溪村后岗,入内盗走被害人程某二现金人民币50多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莫稳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程某一、程某二的陈述,被告人莫稳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某、梁某一、梁某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证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稳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稳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稳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莫稳宗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稳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