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刘某某,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潘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