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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刘某某,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潘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