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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曾秀兰与陆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兰,陆新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曾秀兰。被告陆新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秀兰诉被告陆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秀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秀兰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曾秀兰负担。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冰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