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1月24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012年11月23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鹏宇,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6日晚,邢台市临城县射兽村冯某和临城县洞上村师某驾驶冀E×××××、冀E×××××半挂大货车途经曲阳县定龙公路与241省道拐弯处,在接受交警检查停车时,河北省行唐县安香乡东留营村梁某(已判)以冯某开车靠其为由,与冯某、师某发生口角,被执勤交警劝开。后梁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告诉其自己受了气,被告人刘某甲即开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拉上被告人李某及梁某、段某等人,并携带铁棍,开车沿241省道追冯某、师某。当晚22时50分许,在曲阳县241省道519公里处追上冯某、师某的货车,师某下车后被被告人李某、梁某、段某等人围住,梁某用携带的铁棍将冯某的车玻璃、后视镜敲碎,并用铁棍打师某的腹部,将其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师某脾破裂,为重伤;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66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李某均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晚,邢台市临城县射兽村冯某和临城县洞上村师某驾驶冀E×××××、冀E×××××半挂大货车途经曲阳县定龙公路与241省道拐弯处,在接受交警检查停车时,河北省行唐县安香乡东留营村梁某(已判)以冯某开车靠其为由,与冯某、师某发生口角,被执勤交警劝开。后梁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告诉其自己受了气,被告人刘某甲即开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拉上被告人李某及梁某、段某等人,并携带铁棍,开车沿241省道追冯某、师某。当晚22时50分许,在曲阳县241省道519公里处追上冯某、师某的货车,师某下车后被被告人李某及梁某、段某等人围住,梁某用携带的铁棍将冯某的车玻璃、后视镜敲碎,并用铁棍打师某的腹部,将其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师某脾破裂,为重伤;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66元。民事部分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师某陈述证明,2011年10月26日晚上,师某和冯某拉铁粉往邢台走,走到曲阳县定龙公路与241省道拐弯处,遇上交警查车,见有个小伙子和冯某在车外争吵,执勤交警把冯某和那个小伙子拉开后,二人继续开车往行唐县方向走。快到行唐县境内时,从后面超过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上下来五六个人,从副驾驶位置上下来的一个人拿着根铁棍敲碎大车的前挡玻璃和侧面玻璃,并用铁棍将师某打倒。打师某的人就是之前查车时和冯某发生争吵的那个小伙子。2、证人冯某证言证明,在交警查车时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发生争吵,被交警拉开。后快到行唐县境内时,被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拦住,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副驾驶位置上下来的人拿着根铁棍将车的前挡玻璃和驾驶室一侧的玻璃敲碎,师某从车上下去,那个拿着铁棍的人用铁棍打师某腰部,将其打倒。那个拿铁棍的人就是在交警检查时和其发生争吵的那个人。3、证人张某(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证言证明,2011年10月26日晚在曲阳县定龙公路和241省道拐弯处值勤,检查一辆邢台的红色半挂车时,一个小伙子从半挂车后走过来和司机发生口角,称差点撞住他,张某将二人拉开。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侦查人员在李某乙铁粉厂提取两根“T”型铁棍。5、证人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之父)证言证明,听刘某甲说梁某和外地人打架了,后刘某甲打电话把梁某骗到家中,刘某丙给公安机关打电话,公安人员在刘某丙家中将梁某抓获。6、同案犯梁某供述证明,梁某和一大车司机在路边发生口角,梁某去李某乙的铁粉厂找到刘某甲,对刘某甲说受邢台的大车欺负了,后梁某又叫上李某、段某等人,刘某甲开其帕萨特轿车拉着梁某、李某、段某等人追上一辆大车,李某、段某等人围着大车副驾驶那个人,梁某用“T”型铁棍将大车玻璃敲碎,用铁棍打大车副驾驶那个人腹部,将其打倒。7、同案犯段波供述证明,刘某甲开其帕萨特轿车拉着梁某、李某、段某等人追上一辆货车,梁某手拿一根铁棍砸大货车的玻璃,货车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人,梁某用铁棍打了那个人腰部一下,将其打倒。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241省道(519公里处)曲阳县产德乡卧羊沟村西南路段为中心现场。9、辨认笔录证明,师某、冯某辨认出梁某就是打伤师某、砸毁车玻璃的人;梁某辨认出打伤师某及砸车玻璃用的“T”型铁棍,辨认出刘某甲、李某、段某。10、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曲阳县孝墓乡东口南村李某铁粉厂提取“T”型铁棍两根。11、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证明,师某诊断为脾破裂、左侧第10肋骨折。12、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师某脾破裂,伤情为重伤。13、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被砸照片证明E85052货车被砸情况。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砸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66元。15、本院(2011)曲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2012)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6、曲阳县公安局孝墓派出所证明及灵寿县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证明证实,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因交通肇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因寻衅滋事罪2012年12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李某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1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公安机关2012年3月29日对被告人刘某甲上网追逃。18、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根据刘某丙电话报称,梁某在其家中,后侦查人员在刘某丙家将梁某抓获,刘某甲2012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2012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1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的身份情况。20、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明,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11点左右,梁某找到刘某甲,说被邢台的大车司机欺负了,后梁某又叫上李某、段某等人,刘某甲开其帕萨特轿车在曲阳县与行唐县交界处,追上一辆大车,梁某拿T型铁管砸了大车的前挡风玻璃,半挂车副驾驶下来一个小伙子,梁某用铁管将其打倒。21、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梁某叫上李某,刘某甲开其帕萨特轿车拉着梁某、李某、段某等人往行唐县方向走,梁某说被欺负了,去找对方说说,后在曲阳县与行唐县交界处截住一辆半挂车,梁某拿一T型铁棍下车,砸了半挂车的前挡风玻璃,并用铁棍将半挂车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小伙子打倒。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本院(2011)曲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征审 判 员 高玉贤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