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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洋犯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洋,男,198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留驾庄村*组。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洋及其辩护人马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洋驾驶无牌红色斯达-斯太尔牌自卸汽车沿国粮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国粮街与人民路T型交叉路口时,与对面左转弯骑电动车的吕贤枝发生碰撞,致吕贤枝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电动自行车损坏,李洋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洋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同时被告人李洋当庭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请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洋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红色斯达-斯太尔牌自卸汽车沿国粮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国粮街与人民路T型交叉路口时,与对面骑电动车左转弯的被害人吕贤枝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吕贤枝当场受伤,被告人李洋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吕贤枝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洋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吕贤枝赔偿款6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照片29张,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当天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勘察处置的现场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洋具有C1车型机动车驾驶资格。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告人李洋案发时所驾驶的无牌红色斯达-斯太尔牌自卸汽车的详细信息。4、被告人李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08年取得C照驾驶证,驾驶的金王子是我自己的车,是我从关兵手上买的二手车,只有发票和合格证,没有上户,没有牌照。2013年4月13日晚21点左右,我从留驾庄村开上翻斗车,从国粮街由东向西走,准备去十里长街彩虹汽贸和武装部之间的工地干活,走到四季绿城丁字路口时,由南向北方向驶来一辆二轮电动车,当我看见电动车时,我就赶紧踩死刹车,方向往右打,随即我听到“咚”的一声响,没有看清车辆具体碰撞的部位,应该是我驾驶的车驾驶室的一侧。当时天色已黑,对面也有车辆开灯,我没有看清电动车,也没有看清是男的还是女的。发生事故后,我想着只是和电动车撞了一下,人应该没事,二轮电动车也找不见我车,我就开车离开事故现场。4月22日早上交警队事故科刘组长打电话给我,问我翻斗车在什么地方,我回答说在家。后我就给我姐夫王武打电话说4月13日我把人撞了,随后事故科的刘组长和另一个民警就来到我家,对我停在家门口的红色金王子牌翻斗车进行检查。检查完后,刘组长说要把车扣到交警队事故科,然后我就让司机将车开到事故科停车场。后刘组长打电话让我去事故科,我到事故科以后,刘组长就问我:“有人说你的翻斗车将人撞了。”我回答道:“没有,不是我”。接下来他对我进行事故调查。我的金王子翻斗车从发生事故到我卖车期间更换过大灯,护栏,并把车在2014年8月份卖给樊村的景文胜。5、被害人吕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13日晚上21点多,我骑自己的“立马”牌电动车从解放北路口韶山湘菜馆下班回来,沿国粮街在非机动车道从西向东走到人民路丁字口,左转弯时与一辆由东向西的红色工程车相撞,事后我就喊“救人”,当时过路的两个小女孩在我跟前,我把我丈夫电话给他们说,三两分钟后我丈夫就来了,随即报了警,“120”随后把我送到医院。事故造成我右肩胛骨骨折、右腿截肢、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之后我们通过中间人获得线索,并将所获得信息告知盐湖交警队。向我们提供线索的证人一个是我们村的牛长明,他今年59岁,另一个是临猗县罗村程德峰。6、证人孟XX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因我对盐湖交警队有顾虑,所以将自己所知的关于我母亲吕贤枝被撞的线索都给市公安局控申处反映了。7、证人卫XX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3年3月16日开始到3月31日每晚八点到十点给国粮街星河广场倒土干活,还曾于2013年4月19日、21日给星河广场倒土干活,4月13日我在工业园干活,没有给星河广场干过活。我有两辆无牌红色“豪沃”、一辆无牌黄色“大运”车用于在星河广场干活。8、证人牛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13日,交警队勘察当晚在国粮街与人民路丁字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场时我在场。当时有一个年轻人坐出租车从人民路拐到国粮街在事故现场走下车,绕着现场走了一圈,我觉得一般人到现场后应该会看一会,他回岳坛村还没到地方就下车了,所以我觉得很可疑,我追上去问他,年轻人说他租住在岳坛村说他回家,我当时给他拍了照片。我觉得这个人很可疑,来交警队反映。9、证人吴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给李洋开翻斗车,开的是无牌黄色“奥龙”翻斗车,这车就我一个人开。2013年4月13日晚我曾开车,我第一趟空车返回时,走到人民路丁字口路时,看见路北倒着一辆电动车,也没有人,我就拐走了。我跑第二趟时路过,事故科正在现场。当晚有六辆车与我一起干活,三辆车往西冯村送,三辆往工业园送,和我一起的有一辆红色“金王子”、一辆由何峰驾驶的黄色“欧曼”。我们三辆车走的是一样的线路。第一趟去时我是第三辆车,回来时何峰车坏了,我是第一辆,红色的车第二辆。10、证人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李洋,与他在周围的工地干活,他的小名叫小坏。我经营翻斗车,有一辆无牌黄色“欧曼”车。2013年4月13日,我曾开车于晚上八点钟从金鑫学苑花都工地拉土送往盐湖工业园,路线是从金鑫工地出来走条山街,拐到国粮街到十里长街,再到工业园。第一趟快到工业园时车子就坏了,送完土我就直接停车。李洋的车是第二辆车。11、证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经营翻斗车并有一辆黄色“欧曼”车。2013年4月13日我开车于晚上八点钟开始,我按照从条山街向西走到十里长街往北走到工业园并原路返回的路线,从恒大工地拉土先给盐湖工业园送了三车,又给西冯村送了四车,送完大概是晚上十二点。与我同时往工业园送的有五、六辆车,好像是三个红的,三个黄的。这几辆车的司机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郝峰,其他车我不知道。我当晚没有走过人民路与国粮街丁字路口。12、证人高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经营翻斗车并有一辆无牌红色“金王子”车,2013年4月13日我开车于晚上大概九点钟从恒大后面的金鑫工地拉土往姚孟工业园送。和我一起干活的有六辆车,三辆车往工业园,三辆往别的地方。去工业园的顺序是郝峰第一,我是第二,另一辆车第三,到姚孟高架时后面车超过我,回来时就我们两辆车,郝峰的车坏了,那辆车在前面,我在后面。当天晚上我经过的路段没有发生事情。13、证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留驾庄村一组的李洋,小名叫小坏,他爸叫李满富。他有两辆车,分别为黄色“奥龙”、红色“金王子”。2013年4月25日我给李洋的红色“金王子”更换过两条新胎,红车最后一轴右侧里面的胎顶到石头上,外面的胎也换了。红车换的两条轮胎,其中一条换到黄车上,另一条放到我店里,黄车换下来的胎也在我店里。14、证人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搞汽车维修的,自己有维修店,2013年在留驾庄村口开过修理商店。我通过修车而认识留驾庄村一组的李洋,我知道2013年4月份李洋有两辆车,一辆是金王子车,一辆是奥龙车。他曾于2013年4月13日自己开车到我修理部修理红色“金王子”翻斗车,白天来过一次来修空调,没有修好;晚上又来,我检查了一下,没有检查出毛病,几点钟开走的,我不知道。那天之后,李洋到我修理商店对我说有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队怀疑他车出事故了如果交警队找我,就让我说他车一整晚都在我这里修车。他说完就走了,我也没有理他。15、证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与李洋是伙计,从2013年4月15日开始给李洋开翻斗车。我开的是红色“金王子”车,主要是在白天开,晚上可能是李洋开。我开“金王子”以来曾于2013年4月24日或25日给车子换轮胎,因为早上开车干活,发现轮胎没气了,就给李洋打电话换的轮胎。换的是右后轮胎,换了两个轮胎,换下来的旧轮胎一个在轮胎店,另一个换到李洋那辆黄车中桥左侧的位置上了。16、证人牛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13日晚21时25分左右,因为我家里盖房子,我在国粮街的东北方向的花池里浇砖,突然听到刹车声音及“咣”的一声,我就回头看过去,突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时大货车头西北尾东停在路沿石边上,大约停了十来分钟后,肇事的大货车(翻斗)向后倒车,并打方向向南逃走了,在逃跑的过程当中,大货车的轮胎碾过花池然后沿人民路向南逃跑,车型为红褐色,金王子牌翻斗车,车的左侧盖板上有两个蓝颜色的阿拉伯数字。(车头颜色深,车斗颜色淡),肇事车在掉头逃跑时,路上其他车辆的灯光正好照在肇事车上,所以看得很清楚。当时肇事车辆是空车,沿国粮街由东向西行驶。17、证人路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份我组织的工地在“金鑫工地”干活,当时我车队的主要工作是拉渣土,我记不起来渣土往什么地方送了。当时给我干活的翻斗车有四、五十辆,具体多少辆我记不起来了。我认识留驾庄的李洋,小名叫小坏。当时“小坏”有两辆车在我工地干活,“小坏”的车一辆是黄色“奥龙”,另一辆车是红色“金王子”。红色的“金王子”没有什么特征,上面没有车厢上的盖。费国峰和我是朋友关系,2013年费国峰向我打听过在国粮街四季绿城丁字路口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的情况,他让我帮忙打听这起事故逃逸车辆是谁的,我没有给他提供过逃逸车辆的任何情况。事故发生之后,我在岳坛村口的一个工地上听好多司机议论过,这事故逃逸车是一辆翻斗车,没有牌照。18、证人景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今年2014年的5月4日我购买李洋的是一辆重汽出的金王子自卸车,红色,没有牌照,没有车手续。我买车的时候李洋家里正盖房,发票和合格证马上找不见,说找见了再给我,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发票和合格证。我把这辆车买回去天就黑了,第二天我将前保险杠整了一下,然后保险杠重新全部喷了漆,前脸喷了漆,还有车驾驶右侧大翼子板喷了漆;安装了前脸两侧的包角,以前车上没有包角;记不清是左边还是右边的脚踏最下面踏板坏了,我也安了个新的。其它就都没有动过。19、证人杨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当天不知道李洋开着翻斗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过了两天后我丈夫就给我说儿子李洋开着翻斗车在四季绿城丁字路口把一个电动车给撞了,当时我儿子在楼上,我就问他你是不是把一个电动车给撞了,我儿子当时说:“我就听见咚的一声我就没有停车把车开着就跑了”。我儿子第二天听拉土的司机说四季绿城丁字路口那撞车了还叫了120,可能是有人受伤了。我当时就问我儿子那个人伤的怎么样,我儿子说不知道,我接着就说你撞人时没有承认现在也不要承认。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交警队就把我儿子的翻斗车扣走了。20、证人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李洋的姐夫,2013年4月13日李洋驾驶翻斗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的事我知道。当天早上十时许,我和我妻子李敏回我岳母家吃饭,在岳母家一楼,我岳母对我说李洋驾车把人撞了,然后李洋跑了。我问岳母当时撞车时是否有人看见,我岳母就回答说可能没人看见,随后我就到客厅找见李洋,就问他当时是怎么撞的。李洋当时对我说,他当时没有看清,听见咚的一声响,车已经开上了人行道,他将翻斗车往后倒了一点,就掉头走了。我接着问他,当时撞车发生时有人看见吗,他回答说不清楚,我就说等有人找上门再说。当时有我岳父、岳母、李洋还有我在场,我们也没怎么商量,最后是我岳父说等有人找上门了再说。21、证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13日我儿子李洋开着翻斗车在国粮街四季绿城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我当天不知道,过了两天后,儿子在家给我说他去干活的时候在国粮街把一个电动车给撞了,撞了以后就跑回家了,我给他说,当时你不离开现场就好了,现在过后没法处理。当时我儿子给我说了这事之后,过了有半个小时我媳妇从外边回到家,我给我媳妇说,你娃闯下事了,开车把别人给撞了。当时我和媳妇在家说的时候,我媳妇就想拿钱给被撞的对方解决这起事故。见对方一直在查,也领着交警队的人到我家,问我儿子,查验我家的车。我们觉得儿子当时已经离开现场,现在已经是交通肇事逃逸了,就没法承认这个事。22、证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13日晚上李洋回到家给我说开着翻斗车把一个电动车撞了,我想着交通事故这么多也没有多问。23、证人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李洋在我家修车一般是记账,结账的时间不一定。小问题一般修车都在工地修,大问题李洋就开车来修理部修。24、证人关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因驾驶翻斗车和李洋在一起干活,我曾于2013年2月份卖给李洋一辆无牌红色“金王子”牌翻斗车。该车有发票、合格证以及买卖协议。这辆车是于2012年4月份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咸源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倒卖的,我买时没有盖板,买后没有进行过维修、喷漆,该车车头颜色亮,车都颜色暗。我将车卖给李洋后没有见过他,也没有干工程活。25、证人牛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吕贤枝是我姨妈,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我们兄弟几人打听过逃跑的车的情况。2013年4月13日晚上,我姨出事故以后,我家就距路边不远,我听门口说我姨发生事故,我就跑到现场,我到现场的时候,我姨夫也刚到现场,我们就跟着120救护车一起到医院。出事后第二天我去盐湖交警队了解事故情况,看是否能抓住逃跑的车,等了有五六天工夫,还没有破案,我找到我的朋友费国峰,我朋友费国峰也是在工地上帮别人招呼车,我让费国峰帮忙打听逃跑的车辆。给费国峰说了这事情以后有一两天工夫,费国峰给我回电话说打听出来了,费国峰对我说是“小坏”的车,后来就是一两天的工夫,我和孟祥磊,还有我一个表哥一起去见费国峰,让费国峰帮忙把肇事车辆和司机确定下来,并给费国峰5000元钱跑腿费。费国峰过了几天给我一个手机号,说是证人的手机号。费国峰没有给我讲过是通过什么途径打听出来是“小坏”的车。26、证人费XX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知道2013年4月13日在四季绿城丁字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份牛文剑让我打听,我从给我拉垃圾的一个叫小曾的人打听到,有一个证人看到了可疑车辆,这个人是临猗人,看到是留驾庄小坏的车撞了人,我把这个情况给牛文剑说了,不过一两天,牛文剑又打电话说交警要见证人,我说我不知道证人叫啥,也没有见过,他又要电话,我电话询问小曾后,把手机号码告诉了牛文剑。27、证人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13日晚上9点多钟,我开一辆黄色的“奥龙”翻斗车沿着国粮街由西向东返回工地,行驶到国粮街四季绿城丁字路口的时候,我是准备向南转弯去工地的,我当时距离丁字路口大约有一百米左右的时候,看到丁字路口有一辆红色的“金王子”工程车正起步往南向人民路行驶,紧接着我走到路口,看见有一辆电动车倒在路的北边,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在丁字路口也向南拐弯,我追着这辆红色的“金王子”工程车走到人民路与条山街十字路口时,我们两车相距50米远,那辆红色的“金王子”工程车从十字路口向东拐弯,借着对面车大灯照射,我认清那辆车是李洋的“金王子”工程车,开车的人也是李洋。28、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2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吕贤枝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9、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公交检(2014)第040019号鉴定报告,主要内容:“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右车把套红色附着物分别与无号牌“金王子”牌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脚踏距地75cm处、左前脚踏距地97cm处、左下防护装置前部距地90cm处、左下防护装置后部距地90cm处提取的红色油漆为不同种油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右车闸红色附着物分别与无号牌“金王子”牌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脚踏距地75cm处、左前脚踏距地97cm处、左下防护装置前部距地90cm处、左下防护装置后部距地90cm处提取的红色油漆为不同种油漆。3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关于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公交检(2014)第040019号鉴定报告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因提取的两处油漆已不属于2013年4月13日该车上原有的油漆,所以现提取的油漆样本与电动车上的红色附着物进行同一认定属无效鉴定,不予采用该鉴定报告。31、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4)车鉴字第063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晋MNZ8**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在17.92-19.16m/s,即64.52-69.98km/h之间。32、盐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运盐公交认(2013)第131046号,主要内容:肇事货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贤枝无责任。33、盐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运盐公交认(2013)第131046-1号,主要内容:李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规定,有过错。吕贤枝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李洋承担全部责任,吕贤枝无责任。(撤销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运盐公交认(2013)第131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扣押清单,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7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从景文生处扣押红色无牌金王子货车一台。3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发还清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向景文生发还无牌金王子货车一台。36、2014年12月28日李洋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5日,李洋因程德峰被殴打案件,被口头传唤至东郭派出所,在讯问中李洋供述2013年4月13日21时许,驾驶无牌金王子重型自卸货车,在国粮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并于当日因吸毒被东郭派出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7日李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由盐湖区行政拘留所转移至盐湖区看守所羁押。37、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害人吕贤枝已收到李洋家属的赔偿款68万元,对李洋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38、被害人吕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39、被告人李洋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洋,男,1984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8408080010,汉族,出生地运城市,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运万庄一巷65号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洋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洋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洋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评估调查,被告人李洋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方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