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永生与程立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生,程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生,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程立花,女,汉族,现住河口区。韩永生与程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程立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立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立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立花及其夫纪宗奎代管账户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