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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永生与程立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生,程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生,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程立花,女,汉族,现住河口区。韩永生与程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程立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立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立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立花及其夫纪宗奎代管账户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