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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松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30号罪犯谢松杰,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松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261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谢松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松杰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履行岗位职责。2012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松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松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