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柳华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华涛,栖霞天翔工贸有限公司,李世涛,李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827-2号申请执行人柳华涛。委托代理人衣峰琦,男,汉族。被执行人栖霞天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淑凤,女,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栖霞市杨础镇。被执行人李世涛。被执行人李德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栖霞天翔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有限股份公司烟台分行账号为53×××40的存款400000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牟淑凤在中国民生银行有限股份公司烟台分行账号为62×××26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