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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褚松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松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641号罪犯褚松成,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四日作出(20009)南召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松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月村、余光择、余光鑫及被告人褚松成、褚青保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松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08元。该犯刑期自二○○七年五月十二日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5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17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褚松成近期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褚青保修下水道,其母何玉芝在余家门前搬了一块石头,被余XX看见,双方为此开始吵骂,继而进行厮打,褚青保、褚松成殴打余XX后余XX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当地政府及有关人员调解,已支付被害人亲属5000元。罪犯褚松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为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褚松成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松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