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余建平与张红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84号原告余建平,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额敏县水利局退休干部,住额敏县。被告张红兵,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五团七连职工,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平诉被告张红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余建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红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