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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余建平与张红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84号原告余建平,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额敏县水利局退休干部,住额敏县。被告张红兵,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五团七连职工,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平诉被告张红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余建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红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