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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玉娟诉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娟,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赵玉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玉娟诉被申请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2,500.00元,由原告檀雅华承担。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