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丽辉与被执行人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辉,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高丽辉,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高博,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高丽辉与被执行人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宁民额字第11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高博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给付原告高丽辉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当即交纳了全部执行标的款,该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额字第1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