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秀平与崔涛、王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平,崔涛,王岩,王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号原告:丁秀平,女,汉族。被告:崔涛,男,汉族。被告:王岩,男,汉族。被告:王锐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平与被告崔涛、被告王岩、被告王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秀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岩座落在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明日世纪花园一期6#楼0104室(产权号:20XX**)、宿州市芳园宿舍1号楼304室(产权号:20XX**)予以查封。原告提供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4号楼0217室(产权号:00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岩座落在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明日世纪花园一期6#楼0104室(产权号:20XX**)、宿州市芳园宿舍1号楼304室(产权号:20XX**)予以查封。二、对原告丁秀平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4#楼0217室(产权号:00XX55)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议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