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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5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以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寿起,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寿起,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信兴活动板房购销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订购活动板房,签订合同后,原告履约,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至2014年8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82994.05元,随后被告以诸多借口不支付上述货款,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82994.05元货款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信兴活动板房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活动板房,总货款197960.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并安装完成了板房,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核算并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板房货款82994.05元。之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借故不付。2014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兴活动板房购销合同书、信兴活动板房竣工验收合格书、对账函确认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信兴活动板房购销合同书,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并安装活动板房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尚欠货款是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购买板房货款82994.05元及该款起诉日起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怀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板房货款82994.05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7.43元,由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伙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