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锦与杨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锦,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昌,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昌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开设有三个帐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昌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开设的帐户1、帐户2、帐户3的存款人民���260955.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