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安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安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64号罪犯王安林,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5年2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王安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安林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