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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陕西中合祥投资有限公司、洛阳蓝域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陕西中合祥投资有限公司,洛阳蓝域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李明,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合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华路海璟新天*号楼*****室。注册号610000100523187。法定代表人张建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蓝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产业集聚区。注册号410329000012326。法定代表人苗万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明与被告陕西中合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祥公司)、洛阳蓝域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两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其向被告蓝域公司投资6万元整,由被告中合祥公司为该笔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若被告蓝域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被告中合祥公司在投资款到期后三日内向其代偿。该合同投资期限为十二个月,即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年利率为千分之十四。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按约定每月向其支付投资收益,但2014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中合祥公司均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返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投资本金6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与被告陕西中合祥投资有限公司、洛阳蓝域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