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宏建、周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吴宏建,周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凤凰山,组织机构代码58151356-7。法定代表人:施米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建,男,汉族,枞阳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尧,男,汉族,枞阳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宏建、周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解协议,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中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