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程兆奎、彭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兆奎、彭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程兆奎、彭文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