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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尚清与王玉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