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美、陈晓江与姚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陈晓江,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00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申请执行人陈晓江,系刘美的儿子,电话:。被执行人姚明。关于刘美、陈晓江与姚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3491.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执行费1914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反映正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