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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迪与李全胜、李树琴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迪,李全胜,李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刘迪。被执行人李全胜。被执行人李树琴,系李全胜母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民初字第518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树琴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