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迪与李全胜、李树琴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迪,李全胜,李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刘迪。被执行人李全胜。被执行人李树琴,系李全胜母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民初字第518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树琴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