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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忠海与粱会平、段国生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53号申请人姚忠海、被申请人段国生、梁会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285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姚忠海与粱会平、段国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粱会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5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粱会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粱会平于当日将执行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忠海,并交付罚款2000元、执行费185元至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