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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成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保,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南沟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副食品公司2号楼。负责人王秉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鹏鹏。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成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保,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10月12日,原告成保雇佣司机张建勤驾驶归原告所有的晋J×××××-晋J×××××半挂车在307线672KM+500M路段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蔡三元驾驶的晋K×××××-晋K×××××半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成保雇佣的司机张建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原告成保的雇佣司机张建勤驾驶证已计满12分,处于吊销状态。事故车辆晋J×××××-晋J×××××半挂车,车主为成保。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268,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1月24日至2010年11月23日止。现原告成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75,1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成保与被告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经查,本案中涉案的交通事故虽然发生于2010年,但原告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向被告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进行索赔,故被告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不应予支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章责任免除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计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张建勤驾驶证已计满12分,但仍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保负担。判后,原审原告成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给付上诉人保险金75,115元。事实与理由:1、认定上诉人成保的司机张建勤驾驶证是否计满12分,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张建勤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汾阳市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司机张建勤的处罚均是以张建勤具有驾驶员资格进行处罚,并未认定张建勤的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9年11月24日签订的车辆保险单合法有效,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中均未记载有驾驶证计满12分的免除责任;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对计满12分拒赔,保险单中未记载,不能引起上诉人的注意,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委托代理人朱鹏鹏代为口头答辩称,上诉人雇佣司机张建勤的驾驶证计满12分,有被上诉人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调取的张建勤驾驶证状态的截图予以证明,且对此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予以认可。另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615号判决书对此事实也予以确认;2、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申明签字确认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保险条款,并就该条款内容也向其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同意并且投保,因此根据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成保雇佣司机张建勤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已计满12分,处于吊销状态,有本院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终字61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张建勤驾驶证是否计满12分,是否处于吊销状态,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以黑体字标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章责任免除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计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就免除责任部分对其明确说明,但是对保险合同中的上述黑体字部分无法做出合理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上诉人成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一璠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