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啊宪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啊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238号罪犯王啊宪,男,1980年1月16日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啊宪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王啊宪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啊宪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王啊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啊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人民审判员 刀校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