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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7号罪犯张志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813.96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4069.79元。被告人张志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9日作出(2006)湘高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张志勇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26日、2012年1月11日、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5.5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勇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