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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鑫与四川美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四川美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鑫,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四川美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妮静美朵。原告张鑫与被告四川美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张鑫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