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汶河北路65号1-608。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祥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萍,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年,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扬子嘉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