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大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林璧与李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璧,李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林璧,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晓昱。被告李宁,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城新沛路苗圃北侧。法定代表人曹建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焕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璧诉被告李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璧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林璧承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