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茗与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茗,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号原告张茗,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寇臣,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茗与被告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