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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茗与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茗,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号原告张茗,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寇臣,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茗与被告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