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文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宜,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中洲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9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宜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文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梁文宜在家中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达78212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文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文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文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文宜以赌博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文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文宜在其位于怀集县中洲镇蒲洞村委会黄屋村的住宅内,非法收受梁某平、李某芬、黄某陋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赌博,收受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8212元,其中获利人民币8000元。2014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文宜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梁某平、李某芬、黄某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投注金额汇总表(投注金额为78212元)、收据、六合彩码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文宜的经过,被告人梁文宜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梁文宜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文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赌博,收受他人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8212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文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文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梁文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文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