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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恒创高科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小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创高科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创高科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3号楼3层北面。法定代表人任桂福,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汉平,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恒创高科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伟,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红山区景峰厨具垃圾处理器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巍,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恒创高科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钱丽红、韩耀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汉平,王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016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