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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柳可召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可召,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柳可召,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波,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可召诉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可召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可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可召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元,由原告柳可召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