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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程禹干诉林北开、杨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禹干,林北开,杨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程禹干委托代理人:何燕君,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北开被告:杨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禹干诉被告林北开、杨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禹干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禹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禹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建通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明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