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程禹干诉林北开、杨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禹干,林北开,杨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程禹干委托代理人:何燕君,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北开被告:杨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禹干诉被告林北开、杨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禹干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禹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禹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建通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明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