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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本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本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繁娟(特别授权),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特别授权),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本杰。委托代理人杨本书(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本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始县红岩荣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崔显祝人民陪审员  朱平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