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平,吴维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30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区瑞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琼,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茜,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被告方远平,男,汉族。被告吴维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