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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崔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许某某,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