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崔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许某某,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