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商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商初字第00158号原告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火炬村。法定代表人余福仁,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忙付(受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岩(受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显德,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国(受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秉华(受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一般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圆砂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广城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